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其二,蓝翔公司在本案中已穷尽合理合法的举证手段,其进一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有困难。原因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系用于煤矿的岩巷钻装的大型机组设备,不同于可以通过日常交易方式较为方便地从市场流通渠道获取的日常消费品和一般工业原材料,该类产品一般通过招投标方式由投标者确定中标后组织制造并交予招标方。对于招投标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而言,要想通过正常、合法渠道接触并全面观察中标产品殊非易事。虽然蓝翔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进入九龙矿厂区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了拍照取证,但蓝翔公司公证取证时因被诉侵权产品体积较大且处于未开机作业的静止状态,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所述锁紧油缸与摇杆一端相连,摇杆另一端与锁销连接”位于专利产品机身下部,故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该技术特征,未能清楚地反映在公证保全的照片中。
同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另一项技术特征即“摇杆带动锁销可做水平伸缩运动,当滑架组件前进至工作位时,所述锁销插入到U型卡槽平台上的锁孔内”属于产品开机运行后才可以呈现的动态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该项技术特征亦无法反映在公证保全的照片中。况且,蓝翔公司在公证取证现场显然不可能通过自身力量要求九龙矿配合其开展保全取证工作,如安排相关人员运行被诉侵权产品以协助蓝翔公司查证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上述动态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在蓝翔公司已穷尽合理合法的举证手段查证被诉侵权产品的诸多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其申请原审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进一步核实确认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并防止被诉侵权产品被转移、隐匿乃至个别部件被更动,确有必要。
第三,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具有可行性。虽然蓝翔公司在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书中建议对被诉侵权产品采取的优选保全措施是查封、扣押,但原审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九龙矿正常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如拍照、录像、勘验等,以全面掌握被诉侵权产品在静态和动态下的相应技术特征。前述证据保全方式既不存在实施上的技术障碍,也不会给被诉侵权产品持有及使用方九龙矿的正当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故蓝翔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最后,原审法院对蓝翔公司所提证据保全申请不予支持的理由不足以令人信服。前已述及,原审法院对蓝翔公司所提证据保全申请不予支持的理由为“本院收到原告保全申请书时被诉侵权产品已经由公证书记载的位置转移安装至机井内,证据状态已经发生变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可能存在灭失或难以取得的风险,且当时本院已经向各被告邮寄送达包括起诉状在内的法律文书,并确定了庭审时间,原告也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拍照取证,原告证据保全的理由也是防止被诉侵权产品藏匿、转移。故综合考量以上因素,证据保全已无事实上的必要。”但是,其一,在案事实无从显示在原审法院收到蓝翔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时,被诉侵权产品已经由第256号公证书记载的保全地点转移至九龙矿的机井内。其二,虽然宝峰矿业公司和九龙矿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于2019年2月22日在九龙矿下井的书面证明材料,但宝峰矿业公司和九龙矿是本案被诉侵权人,亦是蓝翔公司证据保全及勘验申请的被申请人,故该二人证明材料所述内容是否属实,特别是原审法院收到证明时被诉侵权产品是否确已被转移至九龙矿机井内,仍有必要前往现场查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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