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蓝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原审审理过程中,鑫通公司的出庭人员骆文军并非该公司技术顾问或者工作人员,其也未提交其本人与鑫通公司具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故其参与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原审法院对蓝翔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未下达裁定,剥夺了蓝翔公司申请复议的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虽然部分技术特征在公证书中未能完整显示,但综合各部件的结构、位置关系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机理,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请求依法支持蓝翔公司的上诉请求。
鑫通公司辩称:(一)原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鑫通公司在原审阶段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骆文军的聘书和授权委托合同,骆文军以鑫通公司所聘请的专利技术顾问的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其作为鑫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原审法院未下达证据保全裁定不违反法定程序。(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存在诸多区别技术特征,而且鑫通公司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蓝翔公司的上诉请求。
宝峰矿业公司、九龙矿的答辩意见同于鑫通公司。
蓝翔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蓝翔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鑫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专利号为ZL201820703380.9、名称为“一种钻装综合机组的滑动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的侵权产品及模具;2.判令宝峰矿业公司、九龙矿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判令鑫通公司赔偿蓝翔公司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20.75万元。
鑫通公司原审辩称:(一)蓝翔公司提交的由江西省萍乡市赣西公证处(以下简称赣西公证处)出具的(2019)赣萍市证内字第25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56号公证书)严重违背《公证程序规则》,该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蓝翔公司涉案专利权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根本区别,没有侵害蓝翔公司的涉案专利权。鑫通公司有证据证明其提供给九龙矿的“煤矿用岩巷钻装机组”的部分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鑫通公司已经申请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进行鉴定。(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鑫通公司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四)鑫通公司仅为九龙矿提供了一台处于科研和试验研发阶段的测试设备,未从中谋取任何利益。综上,请求驳回蓝翔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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