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张三2009年入职企业A,2018年7月企业A与员工张三签定员工离职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5月30日终止,企业A支付员工张三补偿金100万元。员工离职协议签署后,企业A又挽留了张三,张三答应继续在企业A工作。2018年5月至诉争事实发生之时,企业A一直给张三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企业A先后分笔支付了100万元,支付方式是支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第三方,用途是还款,备注委托收款。财务记账显示,员工张三要求企业A支付100万元,分别支付于第三方咨询费、服务费等,并开具第三方公司发票。
2019年,张三因不服调岗离职,向企业A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09年至2019年与企业A存在持续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A支付自2009年至2019年10年的经济补偿金。
2020年,张三以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要求企业A支付协议中的补偿金100万元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面很广的,用工过程中因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企业在支付相应补偿金时,尤其是在以其他名目进行支付时,没有留下劳动者的相应收据,签字确认。劳动者在与单位签署离职协议后,是否离职,是否重新入职,手续不齐备,导致在实际中对劳动关系的中止、中断、终止界定不明确。由于一系列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引发后续争议,使企业倍受诉累。
此案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讨论,现将各种观点梳理如下,以供企业参考和借鉴。
关于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在2018年5月30日终止过,法律界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7月双方签署员工离职协议,双方约定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该员工离职协议,一经签署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就已经是一个事实。除非发生法定事由,该员工离职协议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该员工离职协议并不存在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该员工离职协议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因此张三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2018年5月30日终止。
张三2018年6月1日并没有离职,而是继续在企业A工作,实际是与企业A建立的新的劳动关系。新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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