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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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索引:曹县莲花公司与王超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鲁17民终3629号】
♢ 裁判要旨:莲花公司所主张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15000元、律师代理费133384元,已超过国人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注:目前,最高法部分案例支持在合同无约定情况下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但能否得到普遍参照尚需时间检验。相关案例如下:
☞ 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案裁判要旨: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案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XX公司存在违约,YY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YY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民终36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昆仑山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83098993K。
法定代表人:宋俊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寅,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平安办事处商鼎路888号(总部经济港17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151730471。
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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