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11)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所述,莲花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超共同支付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528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截止2021年1月12日逾期利息为2002500元,及2021年1月12日之后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334元,减半收取25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301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元,均由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朱晨曦
审 判 员 姜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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