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8)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6.2021年3月26日曹县鑫诚国际项目国人公司复工典礼的曹县新闻报道1份。拟证明:国人公司在2017年10月8日之前就开始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施工,到目前为止,仍在对涉案工程项目进行承包施工。莲花公司向涉案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的时间是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7月5日,完全发生在国人公司承包施工期间。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莲花公司主张国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完全错误的,因而应当依法予以改判。第二组证据:2021年6月30日莲花公司交付本案二审代理费的发票1份。拟证明:莲花公司支付本案二审律师代理服务费65000元。第三组证据: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判决,即再审申请人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案例1份。
拟证明:莲花公司因本案的诉讼,已实际发生和支付了律师费用和相关保全费用,而且本案是由于国人公司拒不支付其长期拖欠的混凝土货款而引发的诉讼,莲花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和相关保全费用,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是国人公司长期拖欠混凝土货款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参照最高院的裁判案例,本案中的一、二审律师费和诉讼保全的相关费用,应依法判决国人公司、王超、锦上公司承担。第四组证据:1.2018年9月20日山东省信访局的信访事项登记、2018年11月5日曹县王集镇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各1份。该证据中“问题概况”栏内载明:自2013年起,于广青等农民工在曹县鑫城国际工地1#、2#楼从事建筑工程,该工程由锦上公司开发,国人公司总包,安徽伦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2014年下半年因资金等问题停工,2017年又开始干,拖欠150余人800余万元民工工资。
来访人多次到曹县政府反映。一直没有解决。“处理意见”栏内载明:经调查,目前锦上公司、国人公司已经与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欠薪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列出了各部门详细的欠薪工资明细,双方达成一致。目前开发商方面正在拟定拖欠工资的还款计划,争取尽快将欠薪发放到位。“登记单位”栏内载明:省信访局。拟证明:国人公司从2013年起就总承包了涉案工程项目,2014年下半年因资金等问题停工,2017年又恢复了承包施工。2.2018年12月3日锦上公司、国人公司与8位农民工代表签订的鑫诚国际广场1#-2#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1份。该协议书是曹县信访局在受理和处理涉案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上访事件时,作为开发商的锦上公司和承包施工的国人公司与8位农民工代表达成的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协议。拟证明:涉案工程项目是国人公司承包施工建设的,国人公司承包施工建设涉案工程施工项目,委托王超为该工程项目的代理人,充分印证了在一审庭审时王超向法庭提交的2017年5月4日国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超向王超签发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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