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7)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一审法院认为,莲花公司与王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莲花公司请求依法判令王超支付货款33528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截止2021年1月12日逾期利息为2002500元,及2021年1月12日之后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莲花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15000元、律师代理费133384元,请求判令王超承担上述损失,于法无据。庭审中,莲花公司撤回对D地块项目部的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锦上公司为案涉买卖合同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保证。2017年10月26日莲花公司与王超签订买卖合同,2018年7月16日双方结算,莲花公司在保证期间内未向锦上公司主张担保权利,锦上公司依法免除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王超支付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52892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截止2021年1月12日逾期利息为2002500元,及2021年1月12日之后至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34元,减半收取25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30167元,由被告王超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莲花公司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1.2017年10月8日国人公司委托曹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抗拉强度等物理性能的检测报告1份。2.2017年10月17日国人公司送检钢筋焊接抗拉强度的检测报告1份。3.2017年11月14日国人公司委托曹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检测报告(试件部位:16层剪力墙柱现浇顶)1份。4.2017年12月11日国人公司委托曹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的检测报告(试件部位:21层剪力墙柱现浇顶)1份。5.2021年3月22日周跃、谢洪星诉国人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1份(曹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1民初2064、2065号案件)。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