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6)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拟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以及最高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莲花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判决国人公司、王超、锦上公司承担。
国人公司质证称,国人公司从没有委托王超签订合同,莲花公司所举上述证据与国人公司没有关联性。王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莲花公司所举第一、二、三、四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第五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国人公司提供2019年10月20日国人公司与锦上公司签订的建筑合同一份,拟证明国人公司2019年10月20日才介入案涉项目施工,莲花公司所诉货物不可能是国人公司购买。该合同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莲花公司对该证据不发表质证意见,但这份合同并不能否认在此之前王超代表国人公司承揽分包工程。王超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王超提供国人公司授权委托复印件,拟证明2017年5月4日国人公司授权王超以国人公司的名义处理D块1、2号楼及E地块7、8、9、10号楼项目的相关事宜。王超作为实际施工人承包1、2号楼后可以以国人公司的名义对外处理业务,在案涉买卖合同上签名代表的也是国人公司。莲花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国人公司质证称该证据系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的规定,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26日,王超以国人公司D地块项目部的名义与莲花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莲花公司向曹县鑫诚国际D地块1-2号楼供应商砼,货款每供应商砼5000方或45天结算50%,之后每1000方按全款结算,封顶后10天内将剩余款项结清。超出结算日期或方量未能结算的每方加20元。如逾期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付款总额的每日‰向莲花公司支付违约金。如停止施工,必须在停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结清所有货款。锦上公司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莲花公司按照约定先后向王超供应C30、C35商砼等共计货款4442892元。截止2018年6月6日,王超先后向莲花公司支付商砼货款100万元。2018年7月16日经结算,王超尚欠莲花公司货款3442892元,并为莲花公司出具了欠条。
欠条载明:“今欠到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叁佰肆拾肆万贰仟捌佰玖拾贰元整(¥3442892.00)此款保证于2018年7月25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时还清,按月息贰分计息,最迟到2018年10月25日还清。如不能履行此协议可到曹县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王超2018年7月16日”。2019年6月27日王超偿还莲花公司货款9万元,至今尚欠货款3352892元未付。2021年1月20日莲花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5000元。2021年2月1日莲花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3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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