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9)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在2018年7月之前,国人公司已拖欠8位农民工代表所代表的农民工的工资730万元。拖欠如此巨额的农民工工资可以表明,涉案工程项目一直都是由国人公司承包施工建设的;涉案工程项目的开发商锦上公司一直拖欠国人公司工程款。涉案工程项目一直由国人公司总承包,锦上公司也一直拖欠国人公司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锦上公司和国人公司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国人公司质证称,第一组证据虽然显示委托单位为国人公司,但未附有国人公司的委托手续,不能证明系国人公司实际委托,其中证据5的案件中,王超作为被追加的被告明确陈述其没有国人公司的委托书,仅仅是口头向国人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要求使用国人公司名义进行施工,而国人公司没有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所以这四份检测报告不能约束国人公司。该案还在进行中,起诉状本身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而且在该案中国人公司也提出了与本案相同的抗辩,另外这个案件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证据6所称的复工是该项目停滞3年之后的项目复工,并非是国人公司施工停滞3年之后进行复工,国人公司与锦上公司的施工合同签订于2019年10月份,合同明确载明2020年3月26日开始施工,这个日期与证据6显示的日期为同一天,锦上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在证据5的案件中出庭陈述时,对复工问题也做了与国人公司相同的陈述。
对第二、三组证据,国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不发表质证意见。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国人公司没有参与过上述信访事件,更没有在上述信访事件中陈述过自己的意见,也没有法律规定信访文书所载的事项可以当案例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该两份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其中的证据2有异议,这份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8年12月3日,印章显示的名称为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但在这个日期国人公司的名称为河南国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该印章不是国人公司的印章;该协议显示有两页,只有锦上公司加盖有骑缝章,即便是河南国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这个印章也未加盖在骑缝处,第一页内容显示有委托代理人王超,更不能约束国人公司,本案中莲花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明确陈述是与王超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在该买卖合同中应当严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锦上公司质证称,因为锦上公司不了解莲花公司与国人公司的具体业务,所以对上述证据不再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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