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含律师费等超出买卖合同时预期违约损失,能否支持?(有争议)(3)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因而,锦上公司应在拖欠国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一审判决以“于法无据”为由,驳回莲花公司要求王超等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投保费15000元和律师服务费130000元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2017年10月26日,王超以国人公司曹县鑫诚国际D地块项目部的名义与莲花公司签订混凝土销售合同一份,锦上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莲花公司按照约定先后向该项目1-2号楼供应商砼,共计货款4442892元。但是,王超等未按约定支付以上款项,经莲花公司反复催要,王超仅支付莲花公司100万元。2018年7月16日,王超为莲花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曹县莲花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叁佰肆拾肆万贰仟捌佰玖拾贰元整(¥3442892.00)此款保证于2018年7月25日前还清。
如不能按时还清,按月息贰分计息,最迟到2018年10月25日还清。如不能履行此协议可到曹县人民法院起诉。欠款人:王超2018年7月16日”。但是,王超仍未按其承诺还款,经反复催要,王超于2019年6月27日仅偿还莲花公司9万元,剩余3352892元货款虽经无数次的催要,至今未予偿还。莲花公司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起诉,为此支付了诉讼保全责任险投保费15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律师服务费130000元,两项共计145000元。这些费用均是依法应当支付的费用,而且均是因王超等的违约行为给莲花公司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与其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在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律师费属于违约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完全可以表明,莲花公司要求赔偿诉讼保全责任险投保费和律师服务费的请求,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最高院裁判案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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