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协议未履行企业应支付补偿金?(2)

2023-05-20 来源:飞速影视
观点二:张三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持续,没有终止过。张三2018年7月与单位签署员工离职协议,但单位实际对张三进行了挽留,张三因此留下,并没有离职。张三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双方签署的离职补偿协议。另外张三在提起劳动仲裁时也要求确认2009年到2019年存在持续的劳动关系。可见,双方劳动合同在2018年5月30日并没有解除。
单位是否应按员工离职协议再行支付张三100万元?
观点一:员工离职协议单位未以离职补偿金名义支付,也未支付至张三账户,单位应按员工离职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向张三支付100万元。员工离职协议中约定,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单位应支付张三100万元经济补偿金。但实际支付并不是以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支付至张三,而是以与第三方公司签署各类咨询费,服务费的形式,实际以支票直接存入至第三人自然人账户。从账面上和事实材料上看单位并没有以员工离职补偿金的形式支付给张三,因此,单位应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100万元给张三。
观点二:单位已经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了100万元,不应再支付100万元。单位与第三方签署咨询费、服务费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只是为了走账,为了避免张三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第三方公司是张三找来的,单位只是按照张三的意思表识进行支付。因此无需再行按员工离职协议支付100万元。
关于员工离职协议,单位可否以民法典533条解除?
如果法院认定员工离职协议中100万元,单位没有支付,也就是员工离职协议没有履行,单位可否以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双方签署员工离职补偿协议后,因单位挽留,员工同意留下使得双方签署离职协议的基础条件不再存在,在这样的条件下,继续履行合同对单位一方明显不公平,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与单位签署的员工离职协议,属于劳动法领域的,不必然使用前述规定。
作者:■曲海波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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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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