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美历史之古巴篇(第一期)(2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他们认为经由最负面的观点看待民族主义为扭曲原意,过份强调争端定将对一般性争论的注意力转移至民族国家的特征等个案。民族主义者的运动不一定声称自己的国家优于他国,他们或者就是主张一个民族在容许自治的情况下最好能够分离,即民族自决之原则,然而这经常承受来自有不同身份认同与法统的“敌对阵营”作意识型态上的攻击。在以巴冲突中双方皆主张对方并非真正的民族,故无权建国。
(十二)沙文主义与极端爱国主义(主张对外实行战争政策)过份主张民族间的优越性,民族性的刻板印象极为常见,多具侮辱性。以上这些都是民族主义运动者抬头的现象也值得注意,但不足以成为民族主义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极端类型的民族主义者几乎全然自认为本国优于他国,而最极端的民族主义甚至会寻求摧毁非我族类的文化,导致种族灭绝以及世界性的浩劫。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民族自决的概念初倡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但当时并不具备国际法的意义。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颁布的《和平法令》谴责帝国主义大国强制合并弱小民族,宣布破坏自决权的行为为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民族自决原则得到普遍承认和迅速发展,《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发展国家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将其作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民族自决是指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在没有外部压迫或干扰的情况下人民可以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自决的权利称为民族自决权,而其所依据的原则,称为民族自决原则。但其并没有说明自决权的实现方式,或者自决后应该是什么样的结果,例如从原国家独立、与原国家组建联邦、成为保护国、某种程度上的自治亦或者与原国家完全同化。也没有说明民族之间的界限是什么,什么条件下才可以组成一个民族。
(十三)事实上关于哪些种群有合法的权利实行自决权,现在的法律条文和定义仍然有着太多的矛盾。这一原则在世界上也有诸多争议,如有反对者称此原则容易造成国家分裂、民族仇恨等,甚至可能会造成1990年代在克罗地亚战争中对塞尔维亚人的种族清洗。甚至有研究者认为如果人民内部的观点不一致,那么自决是造成国内冲突的根源。经过升华淬炼后于50年代该原则多倾向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的决议,一个民族先维护独立主权才能强调人权。60年代15届联合国大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70年代《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殖民地国家以自决为理念基础进行全民公决,从而获得国家独立,但是自第三波民主浪潮(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民族自决运动开始危及到一些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有的主权国家甚至爆发内战,进入分裂状态(如南斯拉夫内战),原有的主权也随之而失效,同时这也造成诸多武装冲突或种族清洗(如卢旺达大屠杀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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