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点评人:陶鑫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
● 十大案例十●
非替代关系产品市场下可将侵权人获利认定为犯罪金额
——于某某、万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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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害单位恩某某公司经关联方授权,获得涉案汽车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采取的相应的保密措施。经鉴定,上述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恩某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参与天窗项目工作,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2014年3月其离职后入职被告单位万某公司,负责全景天窗的研发工作。期间,于某某借从境外个人处购买天窗技术图纸之名,违反与恩某某公司之间的保密约定,向万某公司提供了带有恩某某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技术信息资料,用于产品研发。万某公司在应知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未予以谨慎审查,即将相关技术信息资料用于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于某某、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还以共同研发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经鉴定,万某公司部分汽车天窗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销售上述相关天窗产品净利润为1298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被告单位万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贾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于某某及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表示异议。万某公司及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计算犯罪金额时应考虑技术信息贡献度和占比,进行相应折算。审理期间,万某公司、贾某某与恩某某公司就侵犯商业秘密达成和解协议,共计赔偿778.8万元,并获恩某某公司谅解。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鉴定意见就涉案技术的查新范围和鉴定方法合理,涉案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具备价值性、实用性的特征,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于某某接触涉案技术秘密,违反与权利人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万某公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万某公司虽有向案外人购买图纸之名,但获取来源为竞争对手的前员工,实际交易状态中合同签订、付款方式等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商业秘密载体包含竞争对手商业标识,可认定其应知于某某的侵权行为,仍获取、使用及披露涉案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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