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点评人:许春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 十大案例九●
商城管理人对内部销假行为明知且作用巨大的构成主犯
——李某某、万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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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某系韩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负责上海韩城服饰礼品广场(下称“淘宝城”)经营管理期间,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且多次被查处并判决,仍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为规避工商检查,其不再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而按内部记录以个人收取现金不入帐的方式收取费用,并授意向“黄牛”收取大厅花车高额租金,对不交钱的黄牛予以驱赶。另,其向商铺经营者收取推广费524万余元,对外支付导游费388万余元,专门吸引外国团队入“淘宝城”消费,并在“淘宝城”商场广播,通知商户有公安、工商检查。此外,李某某指使杜某某为其“淘宝城”2楼9号店铺雇佣营业员及联系店铺装修事宜。杜按李某某指示,联系万某某对该店铺进行装修,并安排营业员进行销售。被告人万某某明知“淘宝城”内多家店铺销假,先后为多家店铺装修用于藏匿及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暗格。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且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待售金额巨大,其在部分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万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装修帮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二者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对销售部分的商品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辩称,其虽知道很多店铺售假,但已尽管理责任,增收扩大经营费是为了提高商铺经营成本让其不再售假;扩大经营费虽在其个人银行卡内,但卡由他人保管,后期已准备转型,并向工商局递交转型报告;关于2楼9号店铺,其不认可为自己经营,称系租给杜某某,不知杜售假。万某某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店铺查获的假冒商品是从暗格内查出的,不能对被告人指控犯罪。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帮助行为在正犯行为中作用巨大的,构成主犯。非以公司名义及决议做出犯罪行为,且违法所得未归单位所有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韩城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韩城公司违法的财务管理、记账方式及店铺出租、市场经营等管理模式起决定性作用,对“淘宝城”内售假活动主观明知。李某某利用其控制地位,为商户提供租赁场所,容留商铺售假,放任商铺藏匿假货,并向商铺预先提供消息以逃避查处,对“淘宝城”内售假频发、装修藏匿、“黄牛”拉客、导游带团的不良业态有直接责任。李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待售金额巨大,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构成共犯,应对 “淘宝城”内店铺售假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李某某明知商铺存在售假情况,向店铺收取扩大经营费,变相从商铺售假行为中牟利,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其犯罪行为既非单位决议,亦非为单位谋取利益,属个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另,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自行经营店铺予以销售,待售金额巨大,该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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