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浦睿公司在转授权后,实际全面参与预购发行、版权基金申报等工作,其未对湖南音像出版社是否按约履行合同进行合理的、基本的提示和督促,作为利益共享方与湖南音像出版社构成共同侵权。据此,认定浦睿公司、湖南音像出版社构成侵害原告作品复制权、发行权。
专家点评:
在“叶肇鑫诉湖南音像出版社等案”中,原、被告对于被告在履行图书出版合同时,是否超数量发行存在争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合同虽然约定可以限定发行总量,但并未实际确定数量,而原告指称被告超量发行的时间,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内。这就需要结合考虑缔约目的、交易习惯、合同其他条款的表述及履行方式,对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本案中,原告系自费出版,自费出版的作者一般不拿稿费或只有固定的稿费,出版者增加印量也不会按码洋比例给作者增加稿费,因此自费出版的作者往往只要求印刷、发行约定的数量,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对作者有利的解释。同时,涉案作品是以“按需定制”的方式发行的,即有多少人订购就印刷发行多少套,根据订购数量发行完毕后就不再印刷;而且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时,双方就已经进行了决算,形成了纪要,其中明确说明之前按需印刷的作品已经全部发行销售完毕,并无库存,财务决算的结论至此也全部完成。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定印刷发行的数量应当限定为“按需定制”形成的数量,出版者擅自加印超出了出版合同对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范围,构成侵权。这一对合同的解释合理合法,值得赞许。
(点评人: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十大案例八●
知识产权诉讼赔偿认定中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的适用
——“蜀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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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云蟾公司系“蜀门”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核定使用类别主要包括游戏,其将商标使用在其自行开发和营运的游戏上,该款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正值将该款游戏移植入手游端并大力宣传之际,发现被告贪玩公司开始运营一款名为“绝世蜀门”的手游,并在多个平台发布宣传信息及提供下载通道。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00万元。被告则认为,“绝世蜀门”只是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并未发挥识别游戏来源的商标作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被告的游戏收入情况,但调取的支付宝、微信后台收入数据无法直接对应涉案游戏。考虑到被告同时运营多款游戏,法院经释明后要求被告就涉案游戏的收入进行举证。但被告仅提供若干非涉案游戏的收入证据,认为已完全覆盖调取的收入数据,据此证明涉案游戏并未实际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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