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就是一件典型的与在先著作权冲突的注册商标侵权诉讼案。首先,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商标法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仅是对申请注册商标所提的要求,也赋予了在先权利人的抗辩权”,明确了在先权利抗辩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其次,法院明确了在先权利抗辩的司法审查考量因素,包括在先权利基础的合法性、使用方式和行为性质的正当性以及注册商标申请的主观状态。本案对在先权利抗辩的适用及其考量因素的明确,对于规制商标权利冲突,特别是遏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具有较大司法政策价值,对在先权利抗辩的司法认定与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点评人:许春明,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 十大案例七●
被授权人超出授权出版发行构成侵犯复制权、发行权
——叶肇鑫与湖南音像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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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叶肇鑫经长期构思创作完成以“细说昆曲”为主题的昆曲艺术讲解纪录片《昆曲百种 大师说戏》。后又以该纪录片为蓝本,改编五辑配套图书《说戏》。原告以自费出版的方式,与被告浦睿公司签订《出版协议》,约定由浦睿公司负责《说戏》图书的出版和发行等工作,并约定图书上需标注“岳麓书社”字样。后通过全球预定模式,浦睿公司委托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图书共计1300余套。之后,原告在湖南音像出版社淘宝店中购得一套简版《说戏》,该套产品封面处多了“国家出版基金项目”标识,署名的出版社少了“岳麓书社”。原告认为,湖南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许可,超出原限定发行数量,擅自再版、发行《戏说》产品,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浦睿公司作为原告出版发行事务的受托人,系侵权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诉请要求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需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从涉案作品的署名及合同履行相关情况来看,原告就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通过授权链委托被告进行出版发行事宜,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根据原告与被告浦睿公司的约定,原告系自费出版,有权限定涉案图书数量,实际发行采用预购方式。尽管合同设定有期限,期间未以书面方式明确发行总数,且在结算中使用了阶段性财务决算的表述,具一定模糊性。但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行指南、日程表安排等,已表明发行数量以预购截止为准;且双方已通过决算纪要的形式,就发行销售全部完毕,并无库存进行了明确,可以认定原告以预购截止的方式限定了出版发行的图书数量。出版单位超出合同授权范围擅自出版发行的,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被告湖南音像出版社作为出版机构,明知被告浦睿公司仅为转授权人,却未对著作权人与转授权人间的权利约定尽审慎注意义务,仍超越合同授权权限,自行加印并再版发行涉案图书,侵犯原告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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