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0)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综上,被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方式构成著作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在“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在电影海报中将“葫芦娃”、“黑猫警长”与其他反映80年代少年儿童成长经历的道具共同作为背景使用,属于对美术作品的复制。该未经许可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能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合理引用”,但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法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找到清晰的回答。
对此,法院借鉴了美国版权判例所创设的“转换性使用”,也就是考虑对原作品的使用是否并非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通过其他方式,使原作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法院指出,涉案电影海报中的“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是“80后”群体闪亮的童年记忆,年代特征的结合度较高,与其他作为背景的道具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元素,具有较强的时代带入感,其使用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即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同时,两个动漫形象在海报中处于辅助、配角、从属的背景地位,所占面积很小,属于适度的引用。因此,法院认定对涉案动漫形象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实际上是认定“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电影海报中功能与目的发生了转换,不是吸引受众欣赏其动漫造型,而是生动地展示电影中主角的年龄特征和时代背景,再加之其很小的尺寸和比例,具有较强的转换性。本案对“转换性使用”的借鉴和结合具体案情的合理应用,为“适当引用”的判断带来了新的思路,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点评人: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十大案例六●
在先权利抗辩的审查标准
——涉维多利亚秘密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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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庆鹏公司经批准获得“secret charm”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将该商标授权原告斯科塞斯公司进行品牌管理和维护。原告发现被告吉诗美公司在上海来福士商场销售来源于被告万事达公司进口的标有“secret charm”标识的“维多利亚的秘密”的化妆品。原告认为,两被告进口、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的“secret charm”标识与涉案商标“secret charm”相比,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构成商标相同,两被告的行为共同构成商标侵权。诉请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提出了在先权利的正当使用、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混淆、合法来源等多方面的抗辩意见。针对在先权利抗辩,两被告认为,涉案化妆品的生产商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 secret stores brand management, inc.,以下简称维密公司)对于包含“secret charm”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在先的著作权,系对在先合法权利的正当使用,并未侵犯“secret charm”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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