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9)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点评人:袁真富,副教授、博士,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 十大案例五●
转换性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美影厂诉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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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美影厂系“葫芦娃”“黑猫警长”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相关动画片创作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享有盛誉。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由被告新影年代公司出品。电影海报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葫芦娃”、“黑猫警长”卡通形象;身着白绿校服的少先队员参加升旗仪式等情景;黑白电视机等家电用品;缝纫机等日用品;铅笔盒等文教用品;铁皮青蛙等玩具。其中“葫芦娃”、“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原告认为,该海报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葫芦娃”、“黑猫警长”属于80后一代集体记忆,和其他具特定年代感的美术要素结合,均是为了说明电影主人公年龄特点,且在海报中使用比例较小,属合理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适当引用”是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它是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使用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判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应当综合考虑被引用作品是否已经公开发表、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本案中,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和海报背景中的其他美术要素,皆属80后成长记忆中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景,这些元素相组合后确具较强的时代带入感,在电影海报中引用涉案美术作品不是单纯再现其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八十年代的时代年龄特征,该种引用在电影海报中具有了新的价值、意义和功能,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功能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为了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从其占整个海报比例来看,系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并未突出显示,仅为辅助、从属地位,属于适度引用;电影海报的使用方式不至于吸引对涉案两个美术作品有特定需求的受众,从而放弃对涉案作品的选择使用,因此该使用方式不会产生替代性作用,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本案中的海报创作属特殊情况,不具有普遍性,随着电影播映期的消逝,该电影海报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小,因此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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