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三是依法不认定“乐高活动中心”为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原告的乐高品牌已在华获准了相关领域的注册商标,还要不要保护带乐高标识的“知名产品特有名称”?其实商标法保护的是注册商标权这一已经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民事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旨在维护市场公共秩序的构架下,通过制裁那些侵害未注册之知名商业标识权益的行为给予补充保护。一审判决遂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采用专门法的商标法予以保护,而非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而驳回了乐高公司关于认定“乐高活动中心”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诉讼请求。“乐高品牌典型案,庖丁解牛精华判。疑难问题勇克坚,依法析理善分辨。”
(点评人:陶鑫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
● 十大案例四●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以多重条件为前提
——“驴妈妈”诉伊莎贝拉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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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景域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经营的旅游服务网站“驴妈妈旅游网”,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告于2010年起自主开发设计“驴妈妈”手机客户端软件,并取得“驴妈妈”iphone客户端软件的著作权。2013年4月7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0506137号“”商标,核准范围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2014年,“驴妈妈”被推荐为上海名牌。被告伊莎贝拉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线下及网上销售, 2013年12月28日,被告经核准注册了第11276092号“驴妈妈”商标,核准范围在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但未实际使用该商标。自2010年起,原告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提供旅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应用程序,在程序图标中使用了“双头驴”,内容介绍中出现“驴妈妈旅游”、“自在游天下,就找驴妈妈”等宣传文字。
2015年9月,被告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称,原告在其应用程序中使用“驴妈妈”标识,侵犯其商标权,要求予以下架处理,后被告一直未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其并未将“驴妈妈”作为商标使用,被告恶意抢注商标后对原告合理使用行为进行投诉,严重影响原告公司正常经营,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在第11276092号商标上享有的商标权。被告辩称,在涉案应用程序上线之前,被告已取得第11276092号商标权,原告改变其注册商标的结构与方式,在与被告商标相同的类别上使用同被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被告的商标权,应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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