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则认为,其已获得第三方授权可以销售乐高品牌玩具,由于乐高玩具属益智类玩具,其设立的乐高活动中心,实为提供产品售后配套指导服务,其对乐高商标的使用未超出授权范围,因此不存在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边界判定需要考虑使用者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使用结果等多重因素。超出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构成商标侵权。判断被告所获授权范围与实际行为的边界是本案审理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不仅在店铺招牌等处使用乐高标识,还在员工服饰、宣传册、网站等处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显然超出了指示所销售商品必需使用的范围。综合判断被告的使用意图和使用方式,其行为超越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保护边界。且被告在使用上述标识时,并未附加其他标识来区分服务来源,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由此认定被告在店铺装修、官方网站等处的乐高标识使用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并认定备案主体为被告的涉案域名构成对原告“lego”商标的侵权。同时被告的域名与原告域名主体部分“lego”相似,足以引人误认,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在与原告并无授权关系的情况下,在宣传中试图建立与原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从而获得相关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对原告要求认定“乐高活动中心”构成知名产品特有名称的诉请,因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原告不能享有实体法上的两个独立请求权,且原告在本案中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采用专门法即商标法予以保护,故驳回该诉请。综上,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注销www.legosh.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案情虽不很复杂,但涉及法律问题却较繁复,一审判决因之提纲挈领,条分缕析,作出了对号入座,恰如其分的裁判。一审判决书列明了本案争议的四大焦点,其中尤其三方面的裁判可圈可点。
一是对所称“指示性使用”范围的依法界分,即童汇公司获得乐高品牌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普通再授权之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童汇公司在店招、员工服饰、宣传册、网站等处滥用乐高公司商标标识,又未附加区别商业标识,该乐高商标使用行为已超普通销售再授权之“指示性使用”界限,看来童汇公司想藉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为乐高品牌专卖店或直销商。一审判决遂依法认定童汇公司超“指示性使用”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是对所称“域名侵权”行为的依法认定。根据乐高公司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合法有效、而“童汇公司域名构成对乐高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童汇公司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该域名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等四大要件的分析认定,一审判决认定童汇公司注册与使用相关域名的行为侵犯了乐高公司相应的注册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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