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专家点评:
本案系一起涉及知名对比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该判决通过多维度且细致深入的分析对比,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主体所具有的广义性特征,确认了泛主体在虚假宣传诉讼中作为原告的适格性。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争议的“引人误解”之虚假宣传行为的判定标准,判决准确适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将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尚未达到引人误解程度的广告宣传行为排除在虚假宣传行为之外。此外,该判决还对损害后果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和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明确损害后果虽非虚假宣传行为构成要件但影响损害赔偿责任之承担。整篇文书事实查明客观详实、论证理由充分严谨、逻辑推理清晰严密、适用法律全面准确,不但为广告行业的有序竞争进行了积极的司法指引,也对今后虚假宣传类案纠纷的司法裁判起到了典型的示范作用,充分展现了上海法院知产法官对此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专业水准。
(点评人:王静,三级高级法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 十大案例二●
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需结合各方因素综合判定
——“凤姐设局”烟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上下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刘旦宅先生系中国画大师,其绘制的“金陵十二钗”系列画作影响巨大。上世纪八十年代,南京卷烟厂曾向社会征集“金陵十二钗”烟标设计,后因中标设计涉嫌抄袭周汝昌先生诗作而引发诉讼,由于该中标设计还涉嫌抄袭刘旦宅先生画作,因此机缘,刘旦宅先生与南京卷烟厂达成意向,将其“金陵十二钗”画作作“烟标”使用,其中一幅为《凤姐设局》。刘旦宅先生去世后,原告王微粼等作为继承人,有权就侵犯刘旦宅先生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原告发现,南京卷烟厂改制为被告江苏中烟公司,其在香烟的所有包装,包括一包烟、一条烟、一箱烟的包装上均有使用《凤姐设局》画作。原告认为,虽当年就画作作“烟标”使用达成协议,但“烟标”仅指一包烟的烟盒包装,被告擅自扩大画作使用范围的行为构成侵权,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则认为,相关授权许可并非仅限于烟盒上使用,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著作权许可使用范围要结合双方合意、一般公众认知、合同订立过程及签订目的等因素综合判定。参考适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原、被告对于刘旦宅先生曾与南京卷烟厂就涉案画作有过许可使用合意并无异议,但就许可使用范围却各执一词。法院从南京卷烟厂发布的《征稿启示》入手,结合征稿初衷、中标稿件、题诗纷争、双方合意、单个人物画作与各式包装的匹配程度、一般公众对烟标的认知理解、十二钗人物组合时的常见排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刘旦宅先生所表述的“烟标”仅指向烟盒包装,故被告将涉案画作用于一条烟和一箱烟的包装,超出了刘旦宅先生许可使用的范围,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