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车好多公司则认为,其从事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作为平台方,仅提供居间服务,促成交易后按照比例收取服务费,该模式与原告模式不同,故“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是对其自身商业模式的客观描述;“多卖xx元”亦来源于相关大数据分析,不属于虚假宣传,且相关宣传并未指向车王公司,亦未对车王公司造成损失,故损害赔偿等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具体而言,首先,判定对比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分析该对比广告本身是否有事实依据,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以及其是否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是否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虚假宣传并不以被侵权人受到直接损害为构成要件,泛主体有权提起诉讼;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认定,仍应以其是否遭受直接损失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被告提供二手车居间服务,广告语“没有中间商赚差价”基本符合其商业模式,不属于虚假陈述。对于一个商业主体而言,其在进行宣传推广时必然会趋向于选择最能体现其商业模式、产品、服务最大优势的表述方式,法律并未要求其在与其他商业主体进行对比宣传时,必须全面展示自己商业模式、产品、服务的所有优缺点,并与他方逐一进行比较说明。只要该宣传没有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即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苛责性。汽车不同于生活中一般的低值易耗品,相关消费者在进行交易时,必然会对交易条件、交易平台、交易对象、交易安全施以更全面、更审慎的合理注意义务,一般也不会将“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误解为瓜子平台系提供免费服务。故上述宣传用语尚未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不构成虚假宣传。而广告语“比车商多卖xx元”,逐车精确到数字,被告却无法提供相关数据的来源,在宣传时亦未标明系采取比较同时段、同类型二手车交易数据的方式,基于二手车一车一价的特性,可能使消费者误解系同一辆二手车在不同平台的询价结果,构成虚假宣传。
基于此,车王公司作为泛主体具备诉讼资格,得以就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请。但对于其损害赔偿的主张,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因该虚假宣传行为受到直接损害,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令车好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比车商多卖xx元”宣传用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车王公司合理费用6.8万元,驳回车王公司的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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