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 典型案例九 ●
被特许人可主张“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的约定无效但如构成单方违约仍将承担不利后果
——项某诉玛蜜黛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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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项某与上海玛蜜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蜜黛公司”)签订《品牌经营合伙契约书》,约定由玛蜜黛公司授权项某使用momi&toy’s品牌及相应技术开设加盟店,期限三年,项某一次性支付加盟金8万元,保证金3万元。签订半年后,项某以玛蜜黛公司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加盟金和保证金。审理中,玛蜜黛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己方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且合同明确约定加盟金不予返还,故拒绝返款上述款项。经查,合同签订后,玛蜜黛公司已向项某提供产品手册、店铺设计图、培训手册等材料,并对项某及其员工进行过培训。
裁判结果:
该案在审理阶段,双方自愿达成调解,解除《品牌经营合伙契约书》,玛蜜黛公司一次性退还项某合同款4万余元。
典型意义:
特许经营费用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交纳的费用,一般在合同中被表述为加盟费、特许使用费、品牌使用费、保证金、培训费及广告宣传费等。特许加盟合同文本一般由特许方提供,实践中常会设定“特许经营费概不退还”格式条款,该约定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排除了被特许人合法权益,被特许人可主张其无效。但合同解除时,特许经营费的具体返还请求,仍应结合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以及合同相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如被特许人在合同签订时,对市场缺乏必要调研,对经营风险和成本回收周期预估不足,一旦经营状况未如预期,即有试图退出特许经营关系止损的动机。即便因特许经营关系具人合性特征,一般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在特许人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被特许方将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 典型案例十 ●
约定据实结算模式时应及时协定项目价值免生争议
——映霸公司诉熊猫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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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海映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霸公司”)与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公司”)签订了《视频内容版权协议》,约定由映霸公司向熊猫公司提供游戏直播视频内容,熊猫公司在自有平台定制映霸公司专属直播间,负责直播间的运营和维护。熊猫公司向映霸支付版权合作费,并享有涉案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家网络直播版权及共享点播版权。协议约定,2017年的版权合作费为4000万元,同时还约定“需核算视频内容价值,如映霸公司未提供等值视频内容,熊猫公司可免付不足部分的版权合作费”。合作期内,映霸公司提供了cs、dota2、绝地求生等多款游戏的直播视频,熊猫公司已支付版权合作费用2000万元,尚欠2000万元。映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熊猫公司支付欠款。熊猫公司因经营异常,无法提供履约相关证据,并援引上述条款要求映霸公司就视频内容的实际价值作出说明,后在审理中就双方实际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款项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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