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2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司法解释中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受理条件的规定可知,确认不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不仅要符合民诉法关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还具备特定的前提,即:原告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由于不启动争议解决程序致使争议法律关系状态不明;该不明法律状态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本案中,原告“驴妈妈”app因被告投诉被苹果公司下架,此后被告仅通过电子邮件和原告协商商标转让一事,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使原告陷入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因此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符合条件。
其次,关于原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本案中,原告的app应用程序与被告商标在类别上构成类似,且原告使用的“驴妈妈”字样与被告商标构成近似,但在公众混淆可能性方面,本院审查了原告对“驴妈妈”字样的使用方式、app的受众、市场知名度、品牌发展情况和主观状态等因素,结合原告在先权利使用情况及被告的商标使用情况,认为原告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对被告商标的侵害。据此,判决确认原告不侵犯被告商标权。
专家点评:
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而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法律筹码。一些权利人基于竞争或获利的目的,不时以知识产权为武器攻击竞争对手或合法经营者,其重要表现就是发送侵权警告或提出侵权指控,从而让对方处于利益不安定的状态,危及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允许被控侵权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消除对自己的危险状态或不安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有类似于侵权警告的行为,又未在合理时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纠纷程序,是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事实前提。本案中,被告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原告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对原告的应用程序予以下架处理,且一直未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满足了“原告受到了内容明确的侵权警告,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启动争议解决程序”的事实前提,因为该投诉与原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必然使原告的利益受到影响。本案进一步廓清了确认不侵权纠纷的受理条件,并结合app受众、品牌发展情况和主观状态等因素,否定了原告与被告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性,从而消除了原告利益的不安定状态,有利于维护企业经营的正当权益,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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