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游戏名称本身具有个性化特征,可与开发商、运营商等形成对应联系,其实质是将游戏名称作为商业标识使用,从而实现游戏名称权益商标权化。这种方式在文创领域较为常见,如将游戏、小说等名称注册为商标。在两者趋同的情形下,被控侵权标识“绝世蜀门”、“蜀门传奇”、“蜀门情缘”的使用实质上发挥了区分游戏来源的商标性功能。原告恰值将其享有美誉的“蜀门”客户端游戏移植入手游端的宣传之际,被告使用上述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且易致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原告通过调取支付宝、微信后台收入数据的方式就被告游戏获利情况进行举证,但由于被告公司实际运营多款游戏,后台数据无法直接对应涉案游戏。经释明,被告在理应掌握游戏收入数据的情况下,未提供涉案游戏收入证据,取而代之的是通过提供其他游戏的收入数据以反向证明涉案游戏无实际收入或收入极低,但相关数据已大大超过支付宝及微信平台的调取数据。
法院有理由相信,这些数据即便真实,其来源也并不限于支付宝及微信支付渠道,因此难以认定已达成被告的证明目的。因被告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作出不利推定。在具体适用时,仍结合游戏知名度、侵权时间段、盈利周期、商标贡献度、多款游戏收入混合等因素,未全额支持权利人主张,但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判赔300万元。
专家点评:
“举证难、赔偿低”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难题,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为破解这一难题,近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不断完善,立法上表现为完善举证规则、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增加惩罚性赔偿等,司法上表现为加大适用举证释明、证据出示令等,上海市高院还在司法政策上确立“有利于权利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人对主张赔偿数额的举证困难。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以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但这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尤其是在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权利人难于取得证据,无法举证侵权所得。即使是法定赔偿,也需要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因此,在司法中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
本案中,在原告初步举证被告收入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进行举证释明,要求被告提供涉案游戏收入证据,因被告理应掌握游戏收入数据而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其作出不利推定。法院并未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全额支持赔偿数额,在对被告作出不利推定的前提下,结合游戏知名度、侵权时间段、盈利周期、商标贡献度、多款游戏收入混合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顶格判赔。本案中,法院既合理适用证据披露及妨碍举证规则,又结合侵权行为情节顶格适用法定赔偿,为司法中破解“举证难、赔偿低”难题,合理判定赔偿数额,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对于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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