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被告人万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装修帮助用于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认定为从犯。据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被告人万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专家点评:
上海最大的“仿冒名牌商品集散地、侵犯注册商标重灾区”一度有“前有襄阳路,后有淘宝城”之称。此案发生于已取缔了襄阳路仿冒市场之后;发生在地处静安区上海最繁华之南京西路上的“淘宝城”。犯罪人李某某是“淘宝城”商城经营管理者韩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滥用权力,非法操纵管理着“淘宝城”商城之商业模式、经营规则、店铺租赁、财务运作包括记账方式等实际运行。其在“淘宝城”内容留商铺售假,放任商铺藏匿假货,向商铺通风报信以逃避查处,从而直接引发“淘宝城”内售假频发、装修藏匿、“黄牛”拉客、导游带团等不良业态与犯罪行为。譬如其曾向入驻“淘宝城”内各店铺收取所谓的“推广费”524万元,进而将其中388万元转发给诸多来上海的外国旅游团体之导游,诱导导游带领外国游客来“淘宝城”购买仿冒名牌商品。此外,案发前李某某已开始亲自经营“淘宝城”2楼9号店铺销售假冒名牌眼镜;
并指使万某某为其进行了专门为藏匿假货的店铺装修。
本案经指定管辖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由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本案主要焦点与审判特色在于:
第一,李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既非单位决议,亦非为单位谋取利益,不构成单位犯罪,属于其个人犯罪。
第二,李某某滥用落入其手中的“淘宝城”实际管理权力,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仿冒名牌商品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共犯并且是主犯。
第三、2楼9号店案发前李某某已开始亲自经营“淘宝城”2楼9号店铺销售假冒名牌眼镜,构成直接商标侵权犯罪。第四,为李某某与其他“淘宝城”店铺进行专门藏匿假货装修工程的万某某,为商标侵权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及帮助,也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共犯但是从犯。“假冒老巢淘宝城,架桥铺路李某人,犯罪共犯系主犯,依法审判当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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