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十大案例(3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本案中,被告单位将权利人商业秘密申请了相关专利,致使商业秘密沦为公众知悉的信息而丧失秘密性,势必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失,但因涉案技术秘密本身具有技术迭代升级的特性,较难准确评估其自身价值,因此采取从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角度评价犯罪数额,更具客观性、合理性。考虑到该案的商业场景,未有证据显示万某公司的客户与权利人的客户具有重合交叉关系,汽车天窗产品的供应市场亦非权利人独占,因此认定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产品未形成非此即彼的直接替代关系,故采取侵权人获利的计算方式更为客观。该案中,被告单位在非法使用技术秘密之前,并不具有生产相应天窗产品的能力,因此可以认定该技术秘密构成体现天窗产品技术功能和效果的关键部件,处于产品核心地位。审计鉴定并非指向整车,而是已剥离出天窗部分净利润,作为整体天窗成品,仅作整体销售,并不会脱离关键部件而拆分并单独销售玻璃、封条、线束等零部件。
经鉴定侵权天窗产品已覆盖全部机械组技术秘点,因此以侵权天窗产品整体净利润1200余万元计算犯罪数额,不再考虑贡献度及占比而进行比例折算。
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万某公司罚金四百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专家点评:
本案法律适用方面的价值主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与原公司的保密协议,虚构从境外人员处购买技术图纸的名义,向被告单位万某公司出售原公司技术秘密图纸并非法获利,侵犯商业秘密的直接故意十分明显;而被告单位万某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负责人贾某某明知于某某曾在权利人公司任职,且所购买的技术资料带有权利人公司标识及项目代号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并用于产品研发,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本案裁判表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可以构成共同犯罪,为今后处理同类法律问题提供了现实案例的支撑。
二是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一般参照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损失计算方法予以认定,遵循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以及秘密被公开时研发成本等方法依序适用。本案因权利人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替代品,侵权人销售一定数量产品未必代表权利人必然销售同等数量产品,且产品的销售并不代表着秘密的公开,故以侵权人获利计算更为妥当。而涉案技术秘点构成了侵权产品利润的主要来源,故以其产品销售净利润作为获利依据并无不当,可以作为同类案件审理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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