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法文化传统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为中外法学学者长久关注。而纵观中华传统法文化,历代法律对老少废疾等主体,在出入罪认定及刑罚执行上都给予了特殊关照。诚如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一文中所言,中国古代法的“容貌”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这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价值追求,其中也蕴藏着妥善处理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经验与智慧,对当前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个别处遇和涉案被害人的保护有历史借鉴意义。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明确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12岁,具体规定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调整不仅符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也符合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发育规律和特点,与《儿童权利公约》所提倡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不谋而合,是对我国历代法律“慎刑”传统的一以贯之,体现了刑法的时代性与谦抑性,也审慎地回应了民众的现实关切。
慎刑始之于恕
“慎刑”作为传统法律的主流思想,其根源在于中华法系的重要文化基因——“恕”。“恕,仁也。从心如声。”《论语·雍也》记孔子所言:“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矣。”即凡事能就近以自己作比,而推己及人,可以说就是实行仁的方法了。又,子贡曾问孔子说:“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孔子答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恕”,即是对可以哀悯者,不必过于深责,对于已知错误而改过者,也可原其过错。
情有可矜,理有可恕。在中华传统法文化视野中,对幼弱、老耄、蠢愚等特殊主体,在犯罪责任能力方面,存以仁爱、宽恕之心,就是“慎刑”思想的践行。一方面是出罪哀矜,这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设计之时,即已得到贯彻。据史料记载,慎刑思想萌芽于唐尧时期,《尚书·尧典》载:“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即因过失犯罪可从宽处罚,得到赦免。对有所依恃终不悔改的罪犯,处以死刑。西周已形成“三赦之法”的定制:“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意即对幼小力弱、痴呆蠢愚和年老之人不适用刑罚。及至汉唐,对老幼之人的慎刑理念已为法律确定,西汉平帝和东汉光武帝都曾下诏,对缘坐的妇人,及年八十以上老人,七岁以下儿童,只要“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等重大罪犯,“它皆勿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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