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刑法文化传统视野下的刑事责任年龄(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儒家主张“求仁而得仁,又何怨”,当这种思想贯彻到司法实践中,自然会形成这样的审判理念:即以追求刑罚得中为价值目标,而尽量避免产生“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局面。因此,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做到不杀无辜、不诬无罪,恤刑慎杀,自可实现折狱公平、刑罚轻重得当,民自不会手足而无措,而更无心怨,如此以德去刑,求仁而得仁的目标也就实现了。
《旧唐书·穆宗本纪》载:康宪向张莅讨还债务,张莅拒不归还,反而借口酒醉将康宪打得奄奄一息。康宪儿子康买德为报父仇,以木钟击破张莅头部,致其三日后殒命。康买德年届十四,依唐律“杀人当死”,但为表彰其“能知子道”的孝心,皇帝敕令“减死罪一等”。
清雍正十年(1732年),丁乞三仔与年长其四岁的丁狗仔一处挑土,丁狗仔欺其年幼,令其挑运重筐,并用土块掷打。丁乞三仔拾土回掷,适伤丁狗仔,旋即殒命。依《大清律例》“斗殴及故杀人条”,丁乞三仔年十四岁,并不符合减刑的上请条款,当处以“绞监候”。雍正皇帝认为,丁乞三仔因被长欺凌,情有可原,故得量从末减,将丁乞三仔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对于死者之家“仍追埋葬银两”。另有,犯事时年甫十二故杀年甫六岁大功服弟的孙帼举,皇帝认为其故杀大功服弟“确由负痛情急所致”,也无图产诈赖别情,“稍有一线可原”,所以下旨照缓。而对于救亲案件,乾隆年间《秋审总例》明确规定:如系父已年老不能拒敌,或被殴伤重,势在危急,或母被欺辱,女流力弱不能脱身,负伤喊救,其子情急救护殴伤致毙者,应入可矜。可矜减刑,是为表彰孝心、孝道,并非所有救亲案件都得减缓,“至于事非危急,或死者已被其父殴伤,情似共殴者”,则规定“不得概从矜减”。
从康买德、丁乞三仔再到孙帼举,这些案件的判决比案件本身,在法制史上更具意义。若严格依照律例判决,似乎与传统的恤幼、孝道思想相矛盾,由皇帝钦定的判决,不仅在司法层面为官员对未成年人杀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提供了法律适用依据,也从立法层面彰显了爱重幼小、施行仁义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多样化的特点,不少涉罪未成年人因未达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刑法处罚,不仅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也伤害了受害人、受害家庭感情,冲击着社会大众对法律正义的评判。
从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确定到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化回归的努力,从未停止。但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的设计,有需完善之处。刑事诉讼法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的核心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而未站在未成年被害人的群体视角,去探寻未成年个体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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