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施城市更新的制度构建与施策体系(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体制和机制,在我国应该是政府统筹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上述涉及城市更新的许多工作内容,近年来在我国已经开展或正在开展,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和成效。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例如广东省的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组建了或曾组建过城市更新局,探索出一些符合市情、有价值的经验。但是,这些工作还呈现出条块化和破碎化的特征,如果作为引领我国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的纲领和行动对策,则缺乏系统性,更缺乏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保障和体制机制体系建构。我认为,为了切实全面、常态化、可持续地推进城市更新实施行动,需要从制度和施策体系建设及出台引领全国城市更新的行动纲领着手。
日本作为一个东亚国家,其城市高密度的人口与建筑特征、空间格局,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经历的发展过程与我国目前的城镇发展阶段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日本的城市发展建设已经完全进入存量更新的时代,日本在城市更新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成为我国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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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实施城市更新的
制度构建与重点施策体系
进入199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日本经济持续的低迷,日本经济高速成长期遗留的各种城市问题逐步显现,使得城市的魅力和活力减退,城市的国际竞争力下跌。面对经济社会信息化、国际化、老龄化等变化的新动向,为了复兴城市的魅力、活力和竞争力,消除20世纪留下的城市负遗产,创建21世纪的新型城市,日本决定启动城市更新,日本称为“城市再生实施行动”,并逐步出台了一系列实施对策。
首先,日本于2001年5月在内阁设立了跨部门的“城市再生本部”,由内阁总理担任本部长,内阁官房长官和主管部部长担任副本部长,所有的国务大臣都担任其委员。在2001年5月至2003年1月的一年半期间,“城市再生本部”召开了9次部会,首先于2002年6月颁布了“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随后又颁布了“城市再生基本方针”(相当于我国的“城市更新纲要”)、“城市再生实施基本要点”、“21世纪型城市再生项目遴选办法”、“促进民间城市开发投资紧急措施”、“城市再生重点领域”、“城市再生预算要求”等对策。此外,依据“城市再生特别措施法”,日本开始对与城市再生相关的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例如,部分修改了“城市再开发法”、“建筑基本法”、“城市规划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废除了“工业与工场等限制法)”,出台了“关于有序推进集合住宅改造的相关法律”与“大深度地下空间利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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