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1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10、增加规定公司拒绝或者不配合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七条)。
11、增加规定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或监事会, 设一至二名董事或监事,行使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职权(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12、拟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同时规定,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第一百五十五条)。
13、拟修改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全部为记名股票(第一百五十九条),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管,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既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14、增加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增加规定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一百七十一条)。
15、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会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的情形,但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第一百七十二条),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保持一致。
16、增加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一般性规定及例外规定,及违法规定的,负有责任的董监事高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七十四条)。
17、增加董监高人员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报告及回避表决制度(第一百八十三条),增加董监高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的除外情形(第一百八十四条)。
18、增加规定董高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九十条);增加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高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高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
19、增加公司与其持股超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的特殊表决规则(第二百一十五条)。
20、增加公司亏损不能弥补情形下可以进行简易减资的规定,同时规定公司简易减资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并且规定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二十一条)。
21、增加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的一般性规定,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则赋予公司章程该项自治权(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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