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16)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另外,有些公司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再减资弥补亏损,以寻求避开公司法关于资本公积补亏的禁令。所以一概禁止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可能并非是最佳的法律选项,此次修订草案有条件地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可以说是回应了商业现实中的一些需求。
从修订草案的行文来看,“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本条如正式通过,预计国家会出台相应规范文件对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加以规制。当然,如果允许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也应当对此加以监管和规制。
十五、一人公司制度重大变化
修订草案:
第九十三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有住所。 
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解读:
本条第二款系新增。现行公司法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而修订草案则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如公司法正式引进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选择公司组织形式又将多了一个选项。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章节的大部分内容,比如删除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容,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内容,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现行公司的这些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限制,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提出强制性要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要求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人公司内部无法提供有效制衡的情形下,这些制度能对保护债权人提供保护。特别是如取消对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可以预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会大量出现,如修订草案的这些变化获得正式通过,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将是商业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值得观察的新课题。
十六、增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拟修改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百四十三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解读:
现行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下专门开辟“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一节,修订草案拟专设第六章对国家出资公司进行特别规定。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国家出资公司中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三会及高管人员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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