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十三、增加公司分配利润的时限
修订草案:
第二百零八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本条系新增,吸纳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时限的规定,但并非照搬,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公司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后分配利润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
决议分配利润是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在公司没有没有作出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时,股东不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但如果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其他股东也可以请求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后者又称为利润金额给付请求权。在我国,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专属于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股东只享有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不能直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此即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在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股利从股权中分离出来,股东才开始享有给付利润金额的请求权,这项请求权的性质为债权请求权,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自己的利润享有债权请求权。
上述“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如何理解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8期(总第262期)公布了一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判例。在该案判决中,最高法院认为,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公司盈余分配的具体方案;但是,当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时,则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实体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决,此时若司法不加以适度干预则不能制止权利滥用,则有违司法正义。在该案中,涉案公司的控股股东未经公司另一股东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款转入另一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另一股东造成损失,属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最高法院判令涉案公司给付原告股东盈余分配款1600多万元。
有一个问题是,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对其持股期间公司的利润是否还有分配请求权呢?需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权转让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另一种情况是股权转让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还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表决不通过。笔者认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没有相反约定,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对于公司股东(大)会已经表决分配给自己的利润享有请求权,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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