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1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在修订草案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类别股可能有某些优先的权利,也可能是劣后的权利;可能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数多于普通股,也可能更少;某些权利还可能受到限制。修订草案规定,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表决权不同于普通股的类别股和转让受限的类别股,以保证其每一股份具有相同的表决权以及股份能自由流通,但公开发行前已经发行的类别股仍然有效。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该决议可能对类别股股东的权利造成损害,还须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另外,修订草案还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根据理解,该等事项一般应与类别股股东权益相关。
十二、首次引入授权资本制
修订草案:
第九十七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新股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二十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解读:
该二条系新增,修订草案首次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资本授权制度。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章程中确定注册资本的总额,发起人只需认购部分股份,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的股份,授权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证券市场的行情再随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制度。
修订草案让授权资本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的一个选项,授权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经授权后,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发行新的股份。同时,修订草案对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表决程序作出了规定。
授权资本制赋予公司董事会高度治理权限,极大地促进公司发行、募集资本的灵活性。如前所述,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授权资本制的引进,一方面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另一方面简化了发行新股的决策程序,有利于公司快速决断,降低了公司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增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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