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青松律师:公司法修订草案重大变化解读(11)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委托关系的解除具有无因性,解除董事职务亦是,人民法院不对解除董事职务的事由予以实质审查。虽然解任董事具有无因性,但解任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是可以进行审查的,如程序不合法,则可以撤销。另外,关乎补偿问题,解任董事的正当性在也会面临司法审查。如解任董事不具有正当性,比如公司不能证明被解任董事存在违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任期届满前被解任的董事有权请求公司补偿。但不管是修订草案,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均没有明确规定补偿标准,有赖于司法裁判者自由裁量,也必然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五)规定在确定补偿数额时裁判者要考量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在此情形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这些意思自治的范畴,就应该得到公司更多的重视。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如董事除了担任董事职务外,还负责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从公司领取工资报酬,则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约束,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公司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另外,董事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以信任关系为基础,这与董事会和经理之间是基于信任关系具有共通性,公司法对于解除董事职务的规定,对于董事会解聘经理的问题具有参照作用。最高法院发布的第10号指导性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的裁判要旨即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十、增加规定受让股权股东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
修订草案:
第八十九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本条系新增。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已认缴但未届出资缴纳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应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这时转让股东不再承担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有司法观点认为当公司对外支付不能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向公司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在此情形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与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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