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作出了规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解释》的出台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实践中应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裁判规则】
1.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彭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案号:(2020)鲁01刑终80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32期
2.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构成寻衅滋事罪——黄玺奕犯寻衅滋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消防员及他人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3.利用网络辱骂多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浦志强煽动民族仇恨、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网络辱骂多人,用语不仅粗俗而且恶意明显,具有辱骂、中伤、攻击和贬低他人人格的特点,已经超出了讽刺、揶揄、调侃范畴,经网络广泛传播后,不仅给他人造成了心理伤害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而且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和恶劣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构成寻衅滋事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3日第3版
4.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张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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