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互联网上对救火牺牲的英雄烈士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论,引起网民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7月2日第3版
5.要从犯罪构成方面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加以区分——秦志晖诽谤、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4年第18期
【司法观点】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
信息网络既是工作、生活、学习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公众沟通交流的主要媒介和平台,体现出较强的工具性和公共性特征。《解释》(编者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结合信息网络的上述两种属性,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认定及处理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款规定反映出信息网络的工具性特征。实践中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如果利用信息网络辱骂特定的个人,则可能存在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的竞合。如果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应按照《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即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二是要严格入罪标准。辱骂、恐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同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破坏。对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要重在教育,强化管理,一般不要轻易适用本款规定按犯罪处理。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