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3卷目录(1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关键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非法侵入 翻墙 非法经营罪 网络安全法
9.非法采集手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吴昉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由不同层级的权利构成,根据前置法尤其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界定,我国构建了以隐私权保护隐私信息,以人格利益保护隐私信息以外的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框。手机app获取的信息既包括公开的个人信息,也包括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的是综合性权利,其上可承载以人格权对侵犯隐私信息或具有财产性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可承载财产权对具有财产价值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根据法定犯需具备双重违法性的特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既有民事违法性也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相对从属于民事违法性的判断。民事违法达到严重程度,就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刑罚领域的个人信息,核心特征是可识别性,既包括可直接识别姓名、身份证号、社保卡号等隐私信息,也包括可间接识别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隐私信息。
利用手机app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犯罪近年来频发,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软件开发者利用app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二是非法侵入app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竞合。三是非法获个人信息并利用app规则漏洞进行下游犯罪,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下游犯罪的竞合。
关键词:个人信息 手机app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个人信息权
网络财产犯罪
1.采取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定性研究
作者:刘华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
内容摘要:案例中行为人通过抓包软件修改app的相关参数值的方法,窃取积分后兑换现金人民币。法院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因尚未造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要求的后果,故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数额并不大,不构成诈骗罪。案例中的被告人采用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方法套取商户的钱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行为人使用抓包软件篡改商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数据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键词:系统数据 抓包软件 盗窃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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