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23卷目录(1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非法获取他人付款二维码占有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认定研究
作者:胡健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付款二维码是否属于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利用非法获取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二维码进行扫码交易,银行卡有关的财产犯罪行为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给司法的定性带来争议。占有银行卡账户内钱款,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对此类非法获取付款二维码等信息资料从而转移关联银行卡资金的行为性质、付款二维码性质,通过以非法获取财物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手段行为来确定罪名。
关键词:支付平台二维码 诈骗 非法获取财物 法律规制
3.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准入提供赌博“房间”并收取“房费”的渔利行为认定
作者:项永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初德元(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通过互联网媒介,不特定的多数人在经微信群群主授权后进入“明星麻将”app亲友圈进行赌博活动,待赌局结束后群主收取“台费”。群主主观上明知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虽客观上没有直接参与建立赌博网站,但却实施了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准入提供赌博“房间”并收取“房费”的渔利行为。即行为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而行为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关键词:虚拟空间 赌博 营利 开设赌场罪
4.利用支付终端系统漏洞反复充值操作获取钱款行为分析
作者:周艳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法官),朱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行为人在发现自己将借记卡资金转入信用卡时,借记卡并未发生实际资金扣减,信用卡显示资金转入成功并增加相应可用余额,遂利用该支付终端系统的漏洞,反复充值操作三百五十余次,使得自己实际使用的账户余额增加一千余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理财产品、黄金、轿车、归还个人债务。其获取钱款方式、次数、金额、持续时间、使用钱款方式等客观事实均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关键词:信用卡系统漏洞 主观故意 盗窃罪
5.拾得他人手机后擅自处分他人微信内财产行为之定性
作者:陈蕾(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上诉人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具体包括,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上诉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及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三种观点。案件争议在于应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所管理的财产的性质。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侵占行为的特点是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且案件中上诉人没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被侵犯的客体,是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安全而非经济秩序,不满足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被害人或银行不存在被骗的问题,案件中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安全而非经济秩序。客观上来看,上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若上诉人主观上对微信和微信内的绑定银行卡没有任何占有行为,则只需评价侵占手机一行为即可。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侵财类案件,在罪名认定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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