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全文发布(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四十九条 建立“街长”“巷长”制,开展背街小巷环境整治提升,创建文明示范街巷。
第五十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协助实施主体做好入户调查、了解民意、宣传动员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难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组织确定综合整治菜单、小区管理模式、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动员辖区内社会单位、居民委员会、志愿者做好居民住宅区、街巷、胡同等区域内的小广告清除和市容保洁工作,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和扫雪铲冰工作,组织辖区占道经营整治,落实露天烧烤治理任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维修、保护和管理。协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第五十二条 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城市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对未按规定设置、埋设入地架空线、破坏城市道路,未按规定经营、使用燃气,危害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燃气设施和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向区城管执法机构报告。参与检查辖区施工单位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规范作业情况。
第五十五条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按职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负责统筹本辖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负责统筹本辖区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
第五十八条 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园林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按规定指定专人管护生长在居住小区内或城镇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发现森林火灾风险、病虫害以及损害或侵占绿地湿地林地行为,向应急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对损失情况调查清楚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湿地保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协助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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