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全文发布(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第五十九条 做好本辖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进节水型社区建设,发现违反节约用水办法、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统筹辖区内的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执法事项,做好食品摊贩备案与执法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监督。落实清洁降尘相关任务和政策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各领域清洁降尘工作。及时调解因施工噪声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依法对工地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污染、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道路运输泄漏遗撒问题进行查处。
第六十二条 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督促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组织落实辖区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责任,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处置—反馈”的响应机制。组织辖区各单位和居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参与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编制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信访投诉的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六十三条 综合协调本辖区城市服务管理网格工作,指导社区做好有关事项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节 社区建设
第六十四条 提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区政府决定。对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十五条 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建立街道领导干部联系点。对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提出意见并统一安排。推进居民自治,引导居民积极参加社区公共事务和活动,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对居民公约进行备案。
第六十六条 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使用管理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将居民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事处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定期向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负责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考核培训工作,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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