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丨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
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张甲等五人诉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受害人近亲属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了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又主张雇主单位依照提供劳务受害责任进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张甲等五人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诉称:原告张甲等五人分别系张某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张某系被告某物流公司2021年5月雇佣的员工,从事押运员工作,2021年10月24日23时30分许,张某跟车出发途中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已经从刘某处追回部分损失。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物流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7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张某系被告聘用的押运员,2021年10月24日23时30分,第三人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撞倒在快速车道内行走的张某,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第一时间派人到达案发地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此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被告没有安排张某需要进入高速路的工作,张某不是因工作的原因死亡,是个人行为导致,被告没有任何过错;3、本案纠纷的案由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但张某的死亡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张某的家属已经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而且也已经获得了赔偿款54万元,没有获得赔偿的款项正是因其个人过错需要承担的部分,故原告也就不能再向被告主张赔偿;4、如法院认定被告承担责任,被告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限额60万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原告应追加其作为本案的被告,由其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等五人分别系张某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张某系被告某物流公司雇佣的员工,从事押运员工作。2021年10月23日23时30分许,张某在跟车出发途中,在高速路快速车道内行走时,被第三人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21年11月,五原告向第三人刘某、车主李某及某财产保险公司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原告损失总额为1 10万元,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54万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雇主责任赔偿原告其余经济损失57万元,形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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