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丨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既有相似性又有显著区别。相似性表现为: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显著区别有以下几点: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者基于共同侵权行为。2.主观目的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属于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
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3.法律效力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上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及于其他债务人。4.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因此,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之间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从终局责任承担的角度考虑,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张某受某物流公司雇佣,向物流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期间因交通事故伤亡,其近亲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交通事故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选择请求雇主单位物流公司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在起诉第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原告损失总额为110万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五原告54万元且也已经实际获得赔偿,没有获得赔偿的款项正是因张某个人过错需要承担的部分。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某物流公司在张某上岗前进行了必要的岗前安全培训,张某伤亡的结果系其自身重大过错和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因此,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的规定,即使在原告首先选择以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起诉某物流公司,其获得的赔偿数额也难以超过其在起诉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权案件中获得的赔偿,因此,原告的债权已经得以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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