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民法典丨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4)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再向雇主主张所谓剩余损失,尽管对其是否有权起诉存在争议,但不容置疑的是,按照上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和实务,因原告的债权已经在之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得以全部实现,从而使其赔偿请求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五原告既然已经选择第三人侵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且已获得赔偿,就不能再依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否则, 物流公司作为雇主将无法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原告本案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二审改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小宁
● 书记员:马清清
● 二审合议庭成员:张玉杰 孟庆红 马清华
● 书记员:董斯文
● 编写人:刘海红
原标题:《生活中的民法典丨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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