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法院判决千佳家具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家具公司厅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一堂家具公司150000元。
典型意义
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备实用性。家具同时又是一种由线条、平面、颜色及材料组合构成的立体造型,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兼具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属于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有一定美感的家具立体造型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同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家具的立体造型还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此,家具若要构成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本案判决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88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176号
二、李立与金春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李立;
被告:金春郊。
李立是《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一文作者,该文于2005年9月在《重庆工学院学报》第19卷第9期刊载,全文约7000字。2011年第20期《电影文学》上刊载了《电影传播形态分析》一文,作者为金春郊,全文约4200余字。文章参考文献部分列有李立的文章《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李立认为该文与《当电影遇上传播--电影传播的状态分析》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春郊侵犯了李立享有的修改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著作权,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立所主张权利的论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根据比对,两篇文章存在33处相似论述,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高度一致,两作品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金春郊的行为侵犯了李立的署名权、复制权等著作权。法院判决金春郊停止侵权,于侵权作品所载刊物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李立经济损失30000元。
典型意义
撰写学术论文时,参考、借鉴他人文献来说明或阐述个人观点并作为论文组成部分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在合理范围内引用,通常不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引用、借鉴超出合理范围,则可能构成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而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隐蔽性,也是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案从论文作品的特点出发,结合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要旨,逐一比对两论文的具体表达,并从整体判断两论文结构编排及逻辑顺序是否存在高度一致性,最终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案的裁判明确了论文作品比对中应注意的要素,进一步强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是学术诚信的基础。对于论文抄袭行为,不仅会受到学术操守和道德品行方面的否定性评价,还有可能承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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