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5)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18年3月27日,胡复强向四川省版权局以个人名义申请办理了《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著作权登记。2018年10月1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并备案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开始经营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业务,由此产生本案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系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大熊猫养殖保险的实际情况制作,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用于描述该权利义务的词汇和方式有限,如果将本案有关权利义务的语言描述作为“表达”加以著作权保护,将导致“表达”所依附的思想本身被垄断,违背著作权法的本意,故胡复强主张的《大熊猫养殖商业保险条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使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商业性大熊猫养殖保险条款(繁育基地专用)》不构成对胡复强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驳回胡复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明确,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操作方法等,仅保护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在司法实践中,“表达”和“思想”的界限通常并不清晰,判断原告诉请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难点问题。本案对准确把握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妥善平衡作品创作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作品传播和文化繁荣发展有重要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6549号
六、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刘敬真、成都言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成都市跟我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跟我耍公司);
被告:刘敬真;
第三人:成都言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言味公司)。
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先后创作完成《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两篇文章,并分别于2016年7月4日、8月18日在跟我耍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2016年8月3日、18日,刘敬真使用笔名“眯眯眼”在言味公司APP上发布《离黄龙溪几公里竟然藏了个赏荷胜地,还有秘制美食。可99%的成都人不知道!》和《离成都120公里,有个地方美得不像话!》两篇文章,并因此获取稿酬百余元。《离黄龙溪几公里竟然藏了个赏荷胜地,还有秘制美食。可99%的成都人不知道!》与《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主要内容相同,《离成都120公里,有个地方美得不像话!》与《九顶山的美,你们凡人怎么能懂?!》主要内容相同。法院审理认为,作品《荷香深处有人家,100块钱如何在寿星谷一条龙式吃住耍?
相关影视
合作伙伴
本站仅为学习交流之用,所有视频和图片均来自互联网收集而来,版权归原创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web页面服务,并不提供资源存储,也不参与录制、上传
若本站收录的节目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发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侵权内容,谢谢。)

www.fs94.org-飞速影视 粤ICP备74369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