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7)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电影作品创作引发的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电影作品是由上下相关的一系列画面构成,借助机器设备拍摄和制作,是各方主体美学观点和智力创造的结晶。编剧了解电影主题,创作文学剧本;导演对剧本改编并重新设计、对场景进行安排,对演员从神情、动作到语言进行指导;摄影师根据导演要求对拍摄角度、距离选择和光线明暗予以把握;后期制作使用工具对录影剪辑、编排、特效等。同时,一部电影作品中可能涉及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作品类型。为方便电影作品的利用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明确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并有权获得报酬。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涉案电影剧本创作者的署名权,对于同类案件有指导作用。
案例索引
一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初10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知民终511号
八、浙江大春传媒有限公司与李佳骏、张朝炬、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春传媒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佳骏;
原审被告:张朝炬;
原审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花洲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科文公司)。
2013年11月,李佳骏出版书籍《司马昭定三国》。2016年8月25日,张朝炬与紫金港公司签订《独家作家签约协议》,约定:张朝炬成为紫金港公司的独家签约作家,紫金港公司全权且独家代理张朝炬作品在海内外的出版发行,并享有张朝炬作品及其相关衍生品的著作权。2017年1月16日,紫金港公司与大春传媒公司签订《出版策划服务协议》,约定:紫金港公司就张朝炬创作的作品《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委托大春传媒公司提供出版策划服务,具体包括策划、设计、线上线下推广营销等;服务期限为三年;大春传媒公司按照紫金港公司出版上述作品后所获利润的40%收取服务费。2017年5月,书籍《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由百花洲公司出版,作者为张朝炬。经比对,《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中有478处表述与《司马昭定三国》表述相同或相似,相同字数为53072字,相似字数为3544字。
法院审理认为,张朝炬在权利作品《司马昭定三国》发表后,未经李佳骏许可,在《正说司马家2儿子司马昭》一书中大量使用与权利作品相同和实质相似的表述,相同和实质性相似部分的表述侵犯了李佳骏的著作权。百花洲公司作为作品出版者,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大春传媒公司作为作品的策划、设计、推广营销者,应当与出版、发行者一样对作品的内容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判决张朝炬、大春传媒公司、百花洲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李佳骏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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