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3)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880号
三、四川天空之境影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鑫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鑫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空之境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空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鑫岳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鑫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岳公司)。
2015年4月20日,天空公司与上海鑫岳公司签订《
电影发行合同》,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国影剧院放映权(胶片、数字)及其他公开放映权(农村数字、部队、二级市场)等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三年;天空公司将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及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上海鑫岳公司,期限至影片版权终止之日。双方就票房收益分成在合同中也做出了约定。2016年5月10日,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上海鑫岳公司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上海鑫岳公司将《电影发行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鑫岳公司。后天空公司与鑫岳公司因票房收益分成产生分歧,天空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鑫岳公司拖欠支付相关收益,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鑫岳公司在扣除其垫付的宣传、发行费用后,应将票房收入2424775.63元支付天空公司。鑫岳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上海鑫岳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鑫岳公司,应当对鑫岳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四川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深度融合,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无论何种经营模式,市场主体均应遵循诚信经营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由于双方对票房收益计算等具体条款约定不明,导致合同双方争议较大,经过法院二审,纠纷得以最终解决。鑫岳公司不遵守合同约定,拖延支付合作方的收益,受到法律制裁。本案提示市场主体,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应注意规范、细化合同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520号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337号
四、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降拥卓玛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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