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轲亓淑云|刑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证据适用、证成及优化——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第100条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李轲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亓淑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要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专家咨询意见的司法大数据分析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置及权能属性
四、证据学释义下对专家咨询意见书的评判
五、司法适用逻辑下证据模式的合理建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的证据地位予以了明确,但其证据属性依然在司法实践中遭遇“结构分离”式的适用问题,以往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二元化式”的立法模式,导致专家咨询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缺乏对等的制度设计。当前应当秉持从“权力”到“权利”司法逻辑,赋予专家咨询意见书作为“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定证据地位。从“生成-文书-质证”三个维度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证据化改造,分阶段重塑专家委员会运作程序,加入辩方因子。扩大专家辅助人的适用范围,实行跨地域选任,完善文书出具的内容和形式,同时明确其适用回避制度的情形,建立费用支付、一案一评价等配套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司法鉴定活动管理机制逐渐规范化,并趋向统一,各地相继出台《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呈现出一种从“分散”到“统一”,从“部门规章”到“人大立法”,从“中央”到“地方”的改革演变规律。但遗憾的是国家法律层面对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度留有空白,相关条款仅提及了“咨询专家”在鉴定中的作用,并未解决其证据资格及效力问题。如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旨在扭转以往公检法鉴定机构分设所导致的管理分散、混乱的局面,后该决定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但该决定中并未提及设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同样2007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此也未有所提及,但在2015年进行修订时明确提出了“对于鉴定过程中所涉及的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可以向鉴定机构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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