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10个典型案例,聚焦数字经济司法(18)

2023-05-21 来源:飞速影视
2020年3月,被告人郑某华伙同他人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百信支付”的四方支付平台,对接其他四方支付平台和商户,并聘用被告人黄某家作为客服管理平台订单。自2020年4月至5月,“百信支付”平台通过“巨鼠支付”平台进行非法资金结算500余万元。
2020年6月,郑某华指使被告人郭某胜搭建“鑫百信”四方支付平台,对接其他四方支付平台和商户,找到被告人黄某家、郑某作为平台客服人员,管理平台订单,自2020年6月至7月,该平台非法为他人收取、结算资金共计1600余万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张某平、兰某建、郑某华、黄某家、郭某胜、郑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伟、方某飞、宋某、廖某昌、雷某扬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对各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非法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脱离金融监管要求,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例。涉及数字经济案件中网络支付市场秩序的保护和公力救济、打击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等典型问题,切实维护支付结算业务许可管理制度和金融市场管理秩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优化数字经济监管,斩断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强化网络环境安全治理。
一、监管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支付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了一种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以技术手段聚合各种第三方支付、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等多个支付渠道用于综合支付的第四方支付平台,具有在线支付灵活兼容性和交易便捷高效性的特点。实践中,部分犯罪分子非法搭建“跑分平台”等四方支付平台,为网络赌博、诈骗、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充值提现等服务,从中赚取巨额“手续费”,滋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网络犯罪灰黑产业链。为加强金融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第四方支付平台应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不得从事资金结算等业务,防止成为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的渠道。
二、第四方支付平台的入罪分析。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提供支付服务。本案中,各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搭建数个“第四方支付平台”,利用码商提供支付宝二维码进行资金的支付和结算,同时平台之间相互关联,并与上下游的大、小四方平台对接,走账资金数额巨大,属于未获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规避了电子支付资金的监管要求,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侵害网络支付市场安全,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本案中的码商代理和码商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从事非法经营的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侵犯了信息网络正常的管理秩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践中,因平台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涉及收集利用大量的个人信息来开设资金结算账户,而码商则需要通过收集大量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来提供二维码,该类行为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个人信息或数据形态的财产性权益,从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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